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颁布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以及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中国青年报》8月15日刘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