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近日公布了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取的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政府不得营利。
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表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没有制定和公布之前,政府提供信息不收费。【《第一财经日报》7月23日熊剑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