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规章制定权的55个国务院部门,共对列入清理范围的12695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有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有330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备案处处长孔祥泉介绍说,这次清理成果,不仅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也有力地促进了规章的规范以及法制的统一。
据统计,在这次大规模的规章清理中,六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实行了开门清理,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的建议,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据孔祥泉介绍,仅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500条意见和建议,经过分类汇总后,向31个国务院部门发出了《规章清理建议转送函》。
针对这次规章清理发现的种种问题,特别是规章清理与制定和备案审查的衔接不够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本着“立、改、废并重”的原则,正在抓紧督促和指导地方和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制度。
据初步了解,除了将“开门清理、公民参与”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保留下来外,相关制度还包括以下几种:规
章执行情况信息反馈的机制和制度。这一机制和制度的完善,意在通过对执行情况的调查了解,及时发现与其他规章“打架”等问题,有利于清理工作的开展。
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重点关注规章中的制度设计合不合理、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操作性强不强以及立法的实施效果好不好等问题,看是否符合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规章定期清理制度。拟考虑每隔一定年限进行全面清理,并把经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有机结合起来。【《人民日报》7月23日黄庆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