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林地的承包期规定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此次林权改革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根据新的改革意见,在林地经营上,今后将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此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承包公益林的农户,还将得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北京商报》7月15日李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