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采用“我选择捐献”的器官捐献制度。有意者必须签署“器官捐献者登记表”,表示愿意在死后捐出部分或全部器官。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告知同意”。
执行类似制度的国家还有德国、爱尔兰、荷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和新西兰。
许多欧洲国家执行“预先默认同意”捐献制度,即一个人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自己不愿提供器官,否则将被默认为“同意捐献”。这种制度下,器官捐献率通常比较高。
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在“预先默认同意”捐赠制度基础上,执行“柔性”捐献原则,潜在捐献者的家属对是否捐献器官有最终发言权,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发表任何反对捐献的声明,其亲属仍有权拒绝有关机构取走死者器官。
奥地利执行“硬性”捐献原则,有关机构不必考虑死者家属的意见。死者只要生前没有留下书面材料反对捐献器官,则被视为捐赠者。
许多专家认为,西班牙模式更为有效,也更具人性化。它培养了大批精通沟通技巧的协调员,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家属联系,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因此,西班牙的器官捐赠率居世界第一,每100万人中有34人捐赠器官;在英国,这一数字仅为13人。在西班牙,亲属同意捐赠器官的比例也相当高,达到85%。【《新民晚报》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