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一个高税收、高福利国家,税收制度是政府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的重要手段。“共享社会财富”是法国税制一大理念。
法国最具有“削富济贫”特点的是社会团结财富税。法国从1982年开始征收“巨富税”,1989年起改称社会团结财富税。根据法国现行法律,如果纳税人的财产净额超过76万欧元,即应交纳社会团结财富税,其税率从0.55%至1.8%不等。如果纳税人财产净额超过1581万欧元,该税种税率封顶至1.8%。社会团结财富税每年交纳一次,其纳税下限随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断上调。2006年,法国有近46万户家庭交纳社会团结财富税,总额达到36.8亿欧元,约占总税收的1.6%。今年这项税收有望增加到44亿欧元。
通过高税收,法国政府将社会财富集中起来重新分配,推行各项社会福利计划,缩小贫富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国政府预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法国,不仅中小学阶段全程免费,大学生也可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以及各种各样的助学金。【《民主与法制时报》1月7日】芦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