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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剪报 > 言论广角 > 民生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民生是最大的公共利益
编辑:  日期:2007-10-8 14:41:00  点击:

2007年第113期    言论广角
  
  2002年,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废止岙口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祖祖辈辈住在海边的小三盘村养殖户们赖以生存的“口粮涂”没了。2006年12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洞头县政府的围垦开发行为“纯粹涉及商业利益”,洞头县政府发的废止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通知违法。然而,由于施工项目得到了主管部门的合法批准,因此不宜再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法院判决并未给渔民们带来实效。(9月22日《中国青年报》)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而村民们认为洞头县政府的围海造地工程不属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需要”,理由是充分的,因为洞头县政府将相关区域使用权确定给某公司,是为了开发建设旅游休闲场地,所以不符合相关法律设置的征用土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或收回海域使用权,只能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利益的需要进行,同时又未对公共利益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这样一来一些地方政府便利用这一点大做文章,给诸多纯粹的商业开发行为戴上“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高帽子,行满足少数人私人利益之实。

  所谓公共利益显然是指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所谓利益起码应以基本的生存条件为先。而维护、促进民生以满足更多人的基本生存与保障需要为出发点,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内涵要求,理应被视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应有的题中之意。

  促进民生应被视为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也是由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初衷所决定的,因为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像部分地方那样以敲掉百姓饭碗为代价进行商业开发,显然与不断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的发展初衷背道而驰。既然广大民众与国家是一切资源的真正主人,资源的利用显然应以满足与促进多数人的生活质量为先,而不能以损毁民众的生存条件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资源利用与开发建设以损害民生为代价,侵犯公民最为基本的生存权利,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损伤社会公平与正义,根本就不会有任何“公共利益”可言。

  所以,尽管相关法律未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但是自然法则对何谓公共利益提出了基本的内涵要求,那就是维护公共利益需促进民生、社会道德与公平正义。【《经济参考报》9月28日】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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